苗栗一名患有糖尿病的連姓男子,去年(2018年)在路上開車時因為尿急闖紅燈,吃上一張4000元的罰單,但他主張自己有身體疾病,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訴。如今結果出爐,苗栗地院認為尿急並不符合緊急避難的免罰條件,認為連男可以在車上自行解決,雖然會造成車內味道難聞,但不至於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因此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連男於去年10月行經竹南鎮光復路與華東街口時,因闖紅燈、違規左轉遭警員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一張4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但連男不服,在今年4月11日提出訴訟。
連男主張患有第二型糖尿病有多尿症狀,當天開車突有尿意,行駛到光華路及光復路交岔口時卻遇上紅燈,他先是停車,隨後因尿意十分急迫,已到無法忍受的地步,所以決定闖紅燈。連男事後坦言有違規,但他供稱因生理需求,所以才會闖紅燈做出違規的行為。
苗栗地方法院指出,雖然連男主張當時尿急迫不得才會闖紅燈左轉,但這種情況不屬「對於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明顯尚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的緊急程度。
法官進一步指出,如果在車上急需小便,可停車採取因應措施,若無法尋找廁所而在車內小便,僅會造成一時不便利性或車內難聞味道等情形,但如果允許用尿急為由違規闖紅燈,設置紅綠燈的目的便大打折扣,如同置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於不顧,最後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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