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婦人,被指控偷竊,最後不起訴處分,律師就說,實務上東西物歸原主,沒有據為己有,很難構成竊盜罪。例如,今年一月,一名印尼籍看護,23度偷竊雇主提款卡,到超商盜領44萬元,但她每次都把卡片放回原位。檢方認為,提款卡還在,5年以下的竊盜罪不成立,只能依刑度較輕,違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別人財物罪嫌起訴,但最重只能判3年。
記者蘇憶歡:「外傭每次盜領完現金,都會把卡片放回,雇主的皮夾相同位置,因此檢察官認為,這有歸還並不構成竊盜。」
律師余韋德:「假設我今天只是拿你的提款卡,然後使用完之後再還給你,我針對提款卡的部分,我並沒有要據為己有,所以這個部分的話,其實比較像學理上的使用竊盜。」
偷拿提款卡,但也偷偷放回原位,印傭沒佔為己有,無法構成竊盜,但明明雇主的錢還是不見了,檢察官只能用相關法條,將她起訴。
律師余韋德:「類似像施用詐術的方法,欺騙了自動付款機,讓自動付款機認為,你是這個提款卡的本人,然後讓自動付款機去,吐現鈔出來給你的話,那基本上他們某種程度上,也是詐欺罪的一種。」
詐騙提款機,盜領現金得逞,雖然也是能夠判刑。但和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相比。一個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則處三年有期徒刑而已,刑度大幅下降。
類似這樣的案件,層出不窮,有小偷隨機偷了別人的機車,騎到沒油,丟在路邊,騎士提告竊盜,檢察官也因為小偷最後,沒有據為己有,無法依竊盜罪起訴。除非追究車內的減少的汽油,勉強可以算偷竊,也難怪被害人覺得,死板的法律規定,反而便宜了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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