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墾丁里長張昌益,涉嫌在99年4月時組織清潔自治委員會,負責墾丁大街的垃圾清除,向攤商收取每月3百元的清潔費,被檢舉恐嚇不繳錢的攤商,結果法官依恐嚇取財將里長等3人判刑1年,里長覺得十分不公平,對外喊冤,強調一定會上訴。
攤商:「好吃大魷魚,好吃喔。」
墾丁大街每到假日就湧進大批遊客與攤販,1.2公里長的大街,攤販數從2百到4百不等,清潔維護,由攤販組成的自治委員會負責,他們每個月向攤商收取3百元清潔費,結果被檢舉向攤商恐嚇,說不繳錢就不用擺攤,法官依恐嚇取財罪名,將里長等3人判刑1年。
墾丁里長張昌益:「撿所有客人丟在馬路上的垃圾,但只有1、2攤說包括他們的攤位,還要幫他們清潔。」
里長說,自治委員會依附在社區發展協會下,他只是好心幫忙,沒想到清潔垃圾的範圍爆爭議,他反而公親變事主,原來法官認為,公有道路提供給民間擺攤,於法無據,雖然設有自治單位,但不得強迫攤商繳清潔費。
但里長說,當初經濟部還提供補助,委託自治單位維護商圈形象,清潔費的收取,也經攤商開會同意,2百個攤商1個月才繳6萬多元,根本不敷所需。
張昌益:「至少1個月要7萬元,1個管理員,2名清潔員。」
事實上,清潔費的收取在2年前爆發爭議後,早就停收了,里長強調,他義務幫忙卻被判刑,十分不公平,一定會上訴,甚至不排除靜坐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