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安區一名郭姓男子與譚姓鄰居發生爭吵,兩人大打出手期間郭男竟將對方手指放入口中,猛力咬斷對方無名指。事後郭男被依重傷害罪起訴,然而,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郭男在咬斷手指後,還幫忙找回斷指,最後也與對方達成和解,應無重傷害犯意,因此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郭男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前年6月29日上午,年逾七旬的郭男,在住處1樓與譚男為大樓管理委員會瑣事發生爭執,情緒激動下,混亂中將譚男的右手拉入口中,以牙齒咬住譚的右手無名指,一時用力過猛,將手指咬斷,造成開放性骨折,終身不能回復,被依重傷罪起訴。
開庭期間,郭男當庭認罪,且也在庭上向譚男道歉,並與他達成和解。法院審理後則認為,手指是較脆弱的人體部位,若成年人用力啃咬,必有咬斷的可能,但郭男在咬斷對方手指後,立刻停止攻擊,還在現場與眾人一起找尋斷指,在主觀上並未有重傷害的犯意。
法官審酌後,變更起訴的刑法重傷害罪法條,改以傷害罪判刑2年;再加上郭男已賠償35萬元和譚男和解,沒有前科,且年齡逾70歲,身體欠佳,應無再犯之虞,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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