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傷害罪刑度,將從3年,調高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激於「義憤」使人受傷或重傷,刑度維持2年,罰金提高到20萬。但「義憤」該如何定義,法務部跟司法院,提出解釋,必須對方先有不義的行為,而且引起公憤,當場犯罪,才符合要件,類似鄉民的正義或是動用私刑,都不算是「義憤」!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它的時間點一定是當場激於義憤,但是如果過了一段時間以後,或者是在網路上這個,鄉民來號召然後去做這些動作,那已經超過一段時間了,就跟刑法的構成要件上,所稱的當場是不一致的。」

立委段宜康:「出於洩憤或者是報復,他是要發洩情緒的,那這樣我們要給他特別的寬容嗎。」
法務部政次蔡碧仲:「就是你過三天都沒有用了,因為那個不是激於義憤,那是挾恨、那是挾恨,(那過一天呢),過一天也是叫做挾恨要當場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時間跟空間上,必須要有一個互相的關聯,你剛好在現場。」
曾有退休警察被騙60萬,囚禁嫌犯動用私刑,也不是義憤傷害,「義憤」殺人或是傷害,絕非犯罪者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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