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傷害罪章部分,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傷害罪調高刑度到5年以下;激於義憤使人受傷或重傷,提高罰金金額到新台幣20萬元。
現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司法院的修法提案版本,要將刑法277條第一項的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解釋,會這樣修法,主要是考量現行傷害罪與妨害自由罪、竊盜罪等保護自由、財產法益的法定刑相較,刑度顯然有不足情形,傷害人的身體跟健康有提高刑度的必要,也賦予法官較大的量刑空間。
朝野立委討論到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重傷害罪時,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問在場官員何謂義憤,也問如果是基於報復心理或私刑正義的話算不算。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解釋,「義憤」指的是客觀上一般人都沒有辦法忍受的事情,且要符合「當場」的要件,如果是過幾天後才犯罪或是鄉民正義就不屬於,因為這是事後行為。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則舉最高法院判例進行說明,必須有他人先實施不義行為在先,客觀上其不義行為,一般人會引起公憤,且時間、空間要有關聯,當場激憤難忍,這幾個狀況都符合才算;「私刑正義」、「鄉民正義」是不包含在這裡面的,因為沒有時間、空間的關聯性。
對此,現行刑法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下傷害、重傷害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司法院的提案修法版本為,罰金金額提高為20萬元;朝野立委討論後初步達成共識。(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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