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桃園一名員警在攔查通緝犯時,因為對方試圖開車逃跑,連開三槍導致他失血過多死亡,事後家屬要求國賠,昨天最高院判決定讞,桃園市府要賠償家屬150萬元。
桃園市長鄭文燦:「也許司法單位可以更了解一下警察在執行勤務上的實際的情況,那當然基於保護各方權益的立場,司法單位做了一個判決,我想不管判決如何,我們還是要做警察最大的後盾。」
桃園市府強調,不會對涉案員警葉驥個人求償,因為案件一開始警方就認為他用槍時機並無不當,在他被最高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六個月的時候,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還提出過非常上訴,但遭到駁回。
楊梅分局長張弘文(2015.12.29):「所有警察同仁社會各界大眾當然更不滿意,我們也不能接受,葉姓同仁緝捕逃犯屬於正當防衛大膽使用槍械,工作表現值得肯定。」
全案判決關鍵,在於法官認定羅姓死者當時倒車拒捕,目的是要繞過警察逃走不是故意衝撞,沒有造成立即危險也就不必要開槍,因此判決市府要負擔60%的過失責任,才會依此定出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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