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分局員警葉驥2014年前往查詢變賣贓物案時,發現通緝犯羅文昌,羅試圖開車逃跑,他潮羅腿部射擊3槍,最後羅因流血過多,休克致死。家屬上訴,一審時判桃園市府賠87.5萬元,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17日宣判市府需加碼,共賠償150萬元,全案定讞。
案發於2014年2月16日下午3點左右,當時葉驥接到回報,通緝犯羅文昌可能在桃園新屋某處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於是前往查案。發現羅男後,對方企圖倒車逃逸,於是葉驥朝其腿部開槍,羅男負傷逃跑,最後傷重不治。
羅男家屬上訴,一、二審時都認定葉驥有罪,三審時最高法院認定葉驥當時站在車門旁,沒有被撞的疑慮,卻連續開槍,按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易科18萬元。
羅男家屬也提出國賠訴訟,一審認為桃園市府有35%疏失,判賠87.5萬元;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時,市府指稱當時葉驥已經大喊停車,但羅男卻加速逃逸,所以才會開槍,且羅男之前已服用高濃度的毒品,因此血壓升高,中鎗逃逸時才會失血過多而死。
高院則認為桃園市府在管理員警上有疏失,要負起賠償責任,而羅男是通緝犯,拒捕逃逸才會被員警開槍,也有過失。在計算過後,桃園市府應負擔60%責任,最後判賠15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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