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賣無法自理生活後,由誰來照顧和監護自己,未來這個選擇權有機會落在自己手上,不再侷限於親屬或配偶關係。
有鑑於國內已進入高齡社會,現行的監護制度可能無法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現在法務部也參考國外的立法趨勢,打算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未來有可能可以依照民眾自己的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和監護都可以自己決定,因為以目前的民法規定,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像是重度失智、失能或是癱瘓的情況下,才能由法院來宣告監護,而且大多都得是配偶或是4等親內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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