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新竹分院停車場有輛小客車違停近2年,院方試圖聯絡車主未果,決定提告追討停車費;新竹地院日前判醫院勝訴,車主將付29萬元停車費,並將車移走。
轄區警方表示,該小客車並非失竊車,牌照也正常使用,基於停車場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此警方也無法處理;最終院方忍無可忍向車主提告,並以每小時停車收費20元計算,截至2017年12月14日,共違停605天,向車主追討29萬400元的停車費。
新竹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查出車主為苗栗縣錢姓女子,但錢女經法定程序通知仍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因此法官判台大醫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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