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消費者從事電子商務的權益保障,消保處今天表示,已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進行條文修正,增列不得隱藏重要條款、商品總價及不得於網路上販售不安全產品等。
電子商務興起後,雖然提供消費者便利的購物環境,但也造成包含交易安全、網路詐欺及跨國界消費爭議處理等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訂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的準則。
消保處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已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近年剛發布的相關文件,針對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近6成的條文進行修正,增修重點包含增列不得隱藏重要條款、商品總價,及應真實反映薦證者的意見或評價等規範、增列網頁使用多國語言時,應有各語言之重要資訊、交易如為自動續約或應用程式內購買時,應揭露相關訊息,並讓消費者得以選擇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消保處也增列交易確認程序的完整規範,增修交易確認前,應賦予消費者檢視及修正機會,且交易確認後,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允許其保存及列印。另外,當消費者送出付款,但因故無法完交易時,應確實通知消費者並提供必要協助等。
消保處表示,將促請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參照納入此修正案內容,研修及訂定相關法規及政策措施,並督導產業界於發展電子商務業務時,落實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