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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專櫃都有一條不成文規定,只要衣物短少,就預扣店員薪資作為賠償,但這卻違反勞基法!台北地院一起判例,一間服飾專櫃損失服飾9件,雇主沒有通知店員,連續預扣4個月獎金共4萬元,結果法官判決雇主違法,不但要發還獎金,還要再罰9萬塊。
賣衣服,賣到衣服不見,損失誰該負責?專櫃小姐:「因為是我在顧店,如果東西掉了,我覺得還是我要負責賠吧。」專櫃小姐:「因為這是我們責任,工作範圍之內。」記者:「公司有這樣的規定嗎?」專櫃小姐:「每一家公司都有吧。」
專櫃小姐都說,是他們的責任,但您可能不知道,公司這樣不成文的規定,違反勞基法。台北地院一起勞資糾紛,服飾公司雇主盤點時發現短少9件服飾,沒有知會2名專櫃小姐,連續4個月預扣獎金共4萬元,員工離職告上法院,結果是雇主違法,不但要發還獎金,還要再罰9萬元。
理由是,勞基法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員工薪資作為違約或賠償費用,推翻一般公司可每月扣減賠償金的不成文規定,全案定讞。
敗訴的服飾業者,則認為很不公平。服飾業者(被告):「你沒有辦法證明我管的東西是被偷竊還是被搶,你員工要不要賠,當然要。」
法律保護勞工,但不是說不用賠,而是不得預扣薪資或獎金,不想平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