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總統令發布,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等5項違規,仍開放民眾檢舉;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併排臨時停車等8項交通微罪,則取消納入檢舉項目,但遭警方取締仍會依法開罰。交通部表示,實施日期將報行政院核定,目標在6月30日正式上路。
立法院5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總統府昨(29)日發布總統令。其中,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罰500元;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罰鍰為600元至1200元;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可處300元至600元罰鍰;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罰鍰300元至600元;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則可罰600元至1200元。這5項違規行為仍維持開放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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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取消納入檢舉項目的8項交通微罪,包括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以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等。此外,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併排臨時停車,或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等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也都不開放民眾檢舉,但若遭警方取締,仍會依法開罰。
另違規記點部分也做了調整,限縮為當場由警察攔檢、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汽車駕駛人違規依危害程度可記1點至3點,現行規定1年記滿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不過,達6點者之駕駛人原本1年可申請1次自費講習、扣抵2點,修訂後放寬為1年可自費講習2次、扣抵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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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在總統令發布後,還有裁罰細則和道安講習辦法等子法需進行修正配合,並要會銜內政部警政署公告。實施日期將報請行政院核定,目標是在6月30日正式上路,但仍需視行政院最後核定的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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