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餘震不斷,財政部表示,將從寬、從速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房屋稅方面,依各縣市張貼的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紅單」自民國113年4月起免徵,「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花蓮近海4月3日發生強震後,餘震不斷,財政部表示,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申辦各項稅捐減免,北區國稅局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也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加強提供必要協助。
財政部指出,以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而言,首先,營業稅部分,主動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使用牌照稅方面,依監理機關通報受損車輛報停或報廢資料,主動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娛樂稅部分,就轄內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依其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主動辦理核減娛樂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房屋稅方面,依各縣市張貼的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黃單資料,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地價稅則依各縣市張貼的受損房屋危險標誌紅單資料,就該屋坐落的土地,主動辦理減免113年地價稅。
同時,財政部提醒,民眾因地震產生的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可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可採書面審核的金額,提高至新台幣30萬元(原為15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3個月(含)以上。
財政部指出,若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也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此外,財政部表示,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在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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