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觀念逐漸開放,許多人在結婚前都會選擇簽署「婚前協議」,在結婚之前先約定好婚後的各項權利義務,並就婚後財產作出完善的規劃,也在過程中降低認知落差,強化溝通。但是,不見得所有寫在協議裡面的條款都是有效的,有哪些可能採的地雷呢?一起來看。
把資料整理填寫好,來到戶政事務所,這對交往6年的情侶,登記手續完成後,正式成為新婚夫妻。
蘇氏新婚夫妻:「(有沒有做一些婚前的溝通),之前就有討論過了,就比如說家事的分工,可能我少一點點,通常男生就是倒垃圾什麼的,然後洗碗,然後會買那個掃地機器人,我就不用掃地了,然後準備買那個洗碗機。就是先溝通,可是我們在一起也很久,所以大部分的就是協調上都已經差不多了,只是剩之後小孩的狀況那些,可能會比較多變化,可能就是要再溝通。」
記者陳文越:「而所謂的婚前協議,就是雙方在結婚之前,針對婚姻當中所要履行的權利以及義務,來所達成的共識,裡頭包含要不要冠夫姓,或者是小孩的姓名小孩的姓氏,還有家事的分配,以及夫妻的財產制度。」
而所謂的配偶間財產制度,主要可以分成三種,沒有特别约定的話,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配偶間的財產各自所有,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其差額平均分配,而共同財產制,則是配偶之間的財產,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由配偶共同擁有,另外"分別財產制",則是配偶之間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離婚時也不能互相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吳威廷:「比如說婚後跟他人去合意性交,列為一個違約的事宜,那如果你只是講賠償多少錢,那通常法院會問,那譬如說你賠一百萬,那這個一百萬到底是損害賠償的預定呢,還是說是懲罰性違約金,如果是損害賠償的預定,那你可能要證明說為什麼他這個行為,造成我有一百萬的損害,你要去負一個舉證責任,但是如果是懲罰性違約金,就會認定這是一個懲罰,你就是要賠人家一百萬,基於這個司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精神,婚前協議原則上是被允許的,但內容如果是嚴格的去限制到對方的人格,或者是財產權利的行使,就會被認定是違背公序良俗。」
雙方OK就算成立,但也有「無效約定」地雷得要注意,包括老公婚後要將所賺的錢全交給老婆,不夠須補足的"武則天條款",會被認定違善良風俗判定無效,而在婚前約定"如果如何如何就離婚"的內容,也會因為不符合婚姻的價值,所以不能寫在協議書上,另外孩子的親權問題,會以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依據,無法在婚前就先約定好要給誰,至於行房的頻率協議,則因為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也會被認定無效。
師大愛情學教授高松景:「那現在的婚姻制度不像以前,是個包裹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現在應該是基於彼此相愛而結婚,所以基於彼此相愛而結婚,婚姻協議就變成是它是承諾的一環,它在處理的就是我們要進入婚姻之後,會怕這個實質上的差異,這個差異,我們希望透過協議的方式,來公開的承諾,但是我要跟你強調,你要怎麼鉅細靡遺,很多你是想不到的差異,那可能是實際婚後你才會出現,所以不要忘了,愛的本質是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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