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滿一定年限後,雇主須給予特別休假,台灣法律規定的特休天數,滿半年為3天、滿一年為7天;若有沒休完的特休,也應換發成工資。不過,近日有民眾就透露,公司會強迫休特休,就算沒休完也不會換錢給員工,釣出許多上班族怨歎。
文章一出,多數網友公司都守法給假,不過,也有不少人道出心酸,「我們請特休還會扣錢」、「我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特休」、「我媽公司更好笑,休特休就要扣除當月比例的年終,搞得福利像懲罰一樣,年終還不是一整個月,只有幾千塊」、「我們沒特休,也沒勞健保…每天還要上班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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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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