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限塑政策將擴大執行,台中市環保局今天宣布,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杯),違者將開罰。
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將擴大執行,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杯)。
環保局指出,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1.06億個塑膠杯的使用。若違反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配合政策執行,以免違規受罰。
環保局表示,目前台中市已列管連鎖體系飲料店(含連鎖飲料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及非連鎖飲料店約有5000家,其中6成以上業者(約3000家)尚有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局於實施日前,將加強輔導及宣傳,呼籲業者務必提前盤點庫存與替代材質備貨,配合汰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屆時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進行罰鍰,提醒業者配合以免觸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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