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1歲以下嬰兒配方食品不能廣告,因網路銷售與廣告難釐清,業者憂觸法多採實體販賣,家長嘆不便。衛福部昨天公告處理原則,界定1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在網路販售及廣告定義,讓業者遵循,方便線上買賣。
衛生福利部14日公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即起生效。
衛福部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今天晚間告訴中央社記者,食藥署在2014年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限制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與促銷。
許朝凱指出,現行法令並沒有規定不得於網路販售,但因在網路銷售,與廣告關係會有點難以釐清,導致業者擔心觸法,多採實體銷售。
為釐清何謂廣告,許朝凱表示,因此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清楚界定只要符合其中規定,就不會認定是廣告,只是透過網路管道銷售。
他說,這屬於輔助性的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主要是讓地方政府在判定上有所依循,只要業者遵守規範,即可透過網路等不同管道銷售,方便消費者。
根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處理原則,於網際網路通路提供資訊,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非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所稱廣告:
(一)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品名、規格、產品外觀圖片、適用年齡、價格、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
(二)完整刊登經本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裝標籤及辨識標記。
(三)單獨建置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專區,並於專區首頁明顯揭示以母乳餵哺嬰兒之優點聲明。
(四)前款專區內容僅刊登前三款事項,未涉及登載其他食品資訊,且未提供超連結點閱及留言、分享功能。
至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於實體通路販售並揭露產品資訊,倘有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仍屬廣告範疇。但於產品陳列處僅揭露價格者,不在此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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