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準爸爸,開貨車載女友到苗栗竹南,當時女友剛懷孕兩星期,還沒有孕婦手冊,他車子停在婦幼停車格,放了孕婦超音波照片,被開罰600元,他不服提出訴訟,開庭時已經有孕婦手冊,也能提供證據,證明載著孕婦,法官判免罰。
彰化地院法官吳永梁:「原告提出其女友的媽媽手冊,手機內超音波照片,停車後兩人一起活動的照片為證,確實有搭載懷孕兩個月的孕婦,處分應予撤銷原告免罰。」
事發在去年11月,許先生載著剛懷孕2周的女友,停車在竹南火車站。他把超音波照片放在車前,車子停在婦幼停車格,事後收到違規罰單。
他說女友還沒有產檢,所以還沒領孕婦健康手冊,不過事實上他就是載了孕婦,也放了可以證明的超音波照片,開單時的照片也拍到了,認為這罰單開得不合理。
竹南分局交通組長姜名旂:「原則上我們從相片中檢視的部分,是沒有發現到明確的,足資識別孕婦婦孺相關資料。」
警方認定的證明是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或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不過法官認為,車主能夠舉證、證明其確有乘載孕婦之事實,因此撤銷原處分,但是別以為有前例可循,放超音波照就可以。
彰化地院法官吳永梁:「這個判決並不是說民眾將來停親子車位,可以不用檢附識別證,只是在這個案裡面,原告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車上有孕婦。」
法官強調這是個案,並非通例,停親子車位還是必須放置證明,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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