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與前妻感情不睦,當街駕車衝撞前妻及前妻現任丈夫,並兩度輾壓,所幸2名被害人送醫後倖免於難。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呂男5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高雄市呂姓男子對前妻家暴,民國109年9月間經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呂男知悉保護令裁定後,打電話恐嚇前妻:「家暴令有辦法保護你24小時嗎?」揚言要讓前妻在高雄吃不下、住不下,還傳送「人若犯我,雖遠必誅」等恐嚇訊息。
109年12月13日晚間,呂姓男子駕車行經前妻位於高雄市鼓山區的住處附近時,見前妻與前妻現任丈夫過馬路,駕車將2人衝撞倒地,再倒車輾壓,甚至不顧前妻倒地哀號,下車持手機朝前妻拍攝並不斷辱罵。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呂男有直接的殺人故意,就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另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呂男否認殺人,辯稱只是為了攔下前妻討論債務問題,頂多只有傷害故意,而且因為車底盤過熱,怕燙傷車底下的人才倒車。
呂男前妻證稱,過馬路時看到呂男駕車加速朝她們駛來但來不及閃避,先被撞擊倒地遭車輪輾過大腿,隨後呂男倒車導致她的大腿二度遭輾過。
二審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呂男案發前即尾隨被害人,刻意等待被害人過馬路才駕車衝撞,極度漠視被害人生命安全,而有撞死、壓死均在所不顧的不確定殺人犯意。
二審認為,呂男視人命如草芥,法紀觀念薄弱,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呂男是基於間接的殺人故意犯案,殺人未遂部分改判刑5年8月,違反保護令罪部分維持原判。
呂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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