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遭勞方壓榨!一名女子透露妹妹畢業後踏上求職之路,不料面試時公司不僅強調「7天試用期不支薪」,要求簽「員工守則」同意書才予以錄用外,其中一條「滿15天才支薪」更讓她氣炸直呼「怎會有這種資方」?
種種誇張規定讓女子氣罵內容完全有利資方、壓榨勞方,「若真的不懂的可能就直接簽下去了」。許多人看完也紛紛回應,「試用期就要付薪水,還要保勞健保」、「簽這個基本上就是違法,剛好告到勞工局可以當證據」、「就算是正式的公司規章也不能抵觸法令」、「直接離職,去勞工局檢舉」、「留證據給勞方欸」、「這種東西專門唬涉世未深的年輕人」。
實際上,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短期、季節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另外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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