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台灣產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昨天宣布,22日起,若廠商從海外進口非醫用口罩,一定要標註正確原產地,且標示必須具顯著性、易於辨識,否則不能輸入。
繼9月16日要求廠商從國外進口口罩必須申請輸入許可後,貿易局昨天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標示正確原產地,從口罩外觀看起來,標示必須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否則不得輸入。
貿易局指出,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或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的口罩,進口的廠商可向國貿局申請補標示,補上後才能進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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