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府提出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堅持豬肉瘦肉精零檢出,若有檢出但未超過中央安全容許量仍要罰鍰,草案今天提交市議會審查。通過後,須送交衛福部核備。
嘉義市衛生局副局長廖育瑋表示,嘉義市政府於2016年公布實施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6條規定嘉義市轄內販售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但因中央法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有罰則(處新台幣6萬至2億元罰款),嘉市自治條例未訂罰則。
廖育瑋指出,政府於明年元旦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並公布安全容許量;現階段嘉義市轄內豬肉不得檢出瘦肉精,將修訂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增修罰則,持續維護食品安全及民眾消費權益。
廖育瑋表示,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增修罰則部分,豬肉瘦肉精若檢出超過中央法規安全容許量,依食安法裁罰;若有檢出,但低於中央安全容許量,將依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裁罰3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嘉義市議會今天召開臨時會,嘉義市政府將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交市議會審查。廖育瑋說,修正案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還要送交衛生福利部核備,才能正式公告實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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