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台北地檢列貪污圖利被告聲押,台北地院原裁無保飭回,後經檢方抗告,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北院終裁定羈押禁見,昨(5日)晚將柯文哲移送土城台北看守所。另一方面,北院的裁定理由寫到「迥然若揭」,引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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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院裁定收押理由,被告(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事實,並有被告、共犯及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積率予京華城違法,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使共犯沈OO獲不法二百餘億元,涉貪污圖利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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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柯文哲已移送北所,再一個小時準備熄燈就寢之前,論壇PTT八卦板上出現「請教一下文組『迥然若揭』是啥」為題的討論。有網友留言,「昭然若揭吧」、「昭然若揭不夠潮而已」、「猜法律用語啦」、「綠的用詞」。
而據教育部成語典檢索,「輸入『迥然若揭』,找到正文資料0則及附錄資料0則」,不過提供了「昭然若揭」和「朗然若揭」二成語,釋義為如同高舉著日月般地明白清楚,顯而易見。進一步搜尋「迥然」二字有「迥然不同」,而「迥然」的釋義寫到,「相差很大的樣子」。
下為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新聞稿: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 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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