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演員景甜因涉廣告代言不實違反廣告法,遭罰人民幣約722萬元(約新台幣3159萬元),依法3年內不能代言廣告。隨後官媒接力撰文批評,強調有必要整治文娛領域。
據央視及新京報報導,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現,景甜為廣州一家企業的食品代言時,明知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不得予以治療、保健等功效的宣傳,且在未經有效途徑查明商品功效的情形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代言,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報導指出,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61條規定,沒收景甜違法所得257.9萬元並罰款464.22萬元,合計722.12萬元。此外,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景甜3年內將不能代言廣告。
監管部門公告裁罰結果後,中國官媒接力撰文批評景甜的行為,強調藝人從事廣告代言活動應該守法自重。從嚴查處廣告代言違法行為,不但是維護市場秩序也是推進文娛領域治理、端正社會風氣的應有之義。
法治日報以「明星違法代言不該由消費者買單」為題刊發評論,指出明星頭頂光環代言,常常是「賺錢時衝在前頭、翻車時躲在後頭」,忘記了敬畏法律、愛惜羽毛、掂量得失。
評論稱,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代言的虛假廣告,社會危害性往往要大於一般的虛假廣告。因此「更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自律盡責履行代言責任,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當好第一把關人。」
人民日報的評論則稱,明星為了追求高額的利益回報,對自己代言的商業廣告違法內容不去拒絕或阻止,而是堂而皇之地予以放大和推廣,這樣的錯誤不應出現,更不能出現。「廣大文娛明星要切實以案為鑒、以案為戒,在從事廣告代言活動的過程中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對文藝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評論並提及,市場監管部門從嚴查處文娛明星廣告代言違法行為,「是維護市場秩序、回應群眾關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廓清社會風氣的應有之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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