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工來說,一個公司是否要繼續待下去,除了看未來發展性外,「薪資」也是一個重要考量。最近在大陸遼寧,有一名男子不滿在公司工作5年都沒被加薪過,憤而提出離職,也按照規定離職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不料,男子離職1個月後,反遭公司提告曠職並求償2.9萬人民幣(約13萬新台幣),而且法院判准公司之訴,關鍵原因在被告提離職單上寫了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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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意料的是,彭男在5月20日收到法院傳票,一看竟是公司告他曠職,並要求2.9萬元人民幣(約13萬新台幣)精神損失,彭男見狀當場傻眼,整個人不知如何是好。
全案進入大連法院審理後,彭男在離職信上有「請批示」字樣,這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也就是認定彭男雖請辭但並未獲得公司批准,其行為算是曠職,就得必須賠償公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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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新聞一出,隨即登上微博熱搜榜第2名。有網友直言,這間公司真是缺德極了,認定辭職信是通知而非請求批示;但也有一派人認為,這只能怪彭男自己並未搞清所有狀況,怨不得人,但也因為這起事件,網友們紛紛直呼,「辭職信千萬別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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