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公司法部分條文今天下午三讀修正通過,但學者多認為,對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年底來台進行洗錢防制評鑑幾無幫助,「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但這點沒有做到」。
立法院趕在臨時會最後一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2條之1明定,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原本行政院版草案條文還有「實質受益人」的文字,但因工商團體有不同意見,最後在二讀時刪除。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表示,部分企業界詬病實質受益人的制度會造成成本增加,但其實台灣絕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公司規模不大,揭露實質受益人根本沒有問題或難度;大企業組織規模龐大,揭露實質受益人相對中小企業需要花比較多的心力,也有比較多的資源來處理,因此實務上問題並不大。
陳彥良指出,台灣公司法揭露實質受益人只有做到第一層,現在又把「實質受益人」的文字刪除,完全不透明;從公司治理、洗錢防制的角度來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可惜此條文並沒有做到。
至於年底APG的洗錢防制評鑑,陳彥良坦言,若按照原本的條文通過,評鑑也不一定有機會通過,如今又是刪減後的版本,「自然更沒機會了」。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同樣認為,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條文對於年底洗錢防制評鑑並無幫助,甚至可以預期「會很低分」。
林志潔表示,實質受益人主要是登記的問題,若沒有逃漏稅或考量關係人交易,很難理解業界或投資人的抗拒原因;當各國法規都在與時俱進,台灣卻沒有跟上,不只無助於洗錢防制,甚至容易淪為洗錢的根據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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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7/06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