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擬年度內未補休完 雇主還是得發加班費

編輯 方佳琳 報導

2018/01/25 10:20
示意圖/TVBS

勞基法修正案新規將於3月1日上路,先前各界擔憂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加班費可換補休」的規定,恐讓勞工領嘸加班費,引發各界不少反彈,勞動部昨(24日)晚間再度釋出施行細則內容,明定「補休得年度結清」,並擬定甲、乙兩草案,勞工若是年度內未使用完補休,雇主需補發加班費。

為避免補休沒有時限損害到勞工權益,勞動部昨晚釋出施行細則內容草案,擬定甲、乙兩方案;甲案為「比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如採週年度、學年度、會計年度、到職日等;乙案為「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期限」,勞動部表示草案預告後,將再蒐集外界意見擇一定案,並於3月1日前公告。

 


勞動部指出不管甲、乙兩方案,只要到期仍未補休完畢,雇主需在發薪日或補休期限到期後30天內給付加班費,如未依規定發放加班費,可開罰雇主2萬至100萬元,以保障勞工權益,而勞動部也舉例勞工如在1月9日加班2小時、1月10日加班3小時,請補休時須先請1月9日的2小時。

此外,勞基法新制規定,年度內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再遞延1年,若遞延1年還是沒休完,雇主才須換發工資,依照施行細則草案明訂,遞延新制需在今年3月後獲得的特休假,才可依法遞延,在此之前的特休假,若未再年度內用完,雇主還是得換發工資。

勞動部表示外界所關心的輪班間隔及放寬7休1的規定,目前仍在研議當中,將再另行公告,而此次預告的施行細則草案將從1月26日至2月5日期間內,傾聽各界意見或建議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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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1/25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