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勢力不得購買競選罷免廣告。(圖/TVBS資料照)
為避免境外勢力及資金影響選舉,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昨(5)日發出正式公告,外國人、中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違者最高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鍰,出資者亦在限制範圍內,而此辦法適用於2024總統及立委選舉。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發布中選會所擬的「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廣告主或代理人於刊播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申請刊播。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人時,出資者應一併檢附。另外,外國人與中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人時,出資者也在限制之列。
根據公告辦法,若違反以上事項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本次總統及立委選舉亦適用,而為避免不分託播金額大小,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均須查證,反造成以廣告進行宣傳過多窒礙。因此辦法規定,單一廣告費用低於3萬元,不需進行查證,若超過3萬元,須至內政部、中選會等網站,查詢資料。
此外,辦法指出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不得接受查證不合規定的廣告,若刊播後才知不合規定,應即終止委託關係、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聲音、影像等。同時應自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日起,將相關資料留存4年,發生訴訟時,應延長留存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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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10/06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