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詐騙集團拿人頭帳戶詐騙,立院三讀修法提高刑罰。(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為避免詐騙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搜集人頭帳戶,防止台版「柬埔寨」事件在上演,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得處3000萬罰金,處5年以下徒刑。
三讀條文指出,若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等方式,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訂,所謂無正當理由,指的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犯之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法而犯之者;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者;或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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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5/19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