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近期頻傳詐騙集團囚禁凌虐求職者的社會事件,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明定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且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5種情形之一,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樣態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罰之,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讀條文明定,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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