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軍人撫卹金領受權和繼承權不一樣,不能讓與或繼承。記者劉峻谷/攝影
廣播、電視主持人黎明柔已經去世的祖父黎玉璽是海軍一級上將,曾任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黎玉璽去世後軍方發給12年撫卹金,後來她的祖母、父親相繼去世,她認為應由她繼承尚未領完的4年撫卹金,但法院依不符撫卹條例規定,今(1)天判她敗訴。
祖父海軍司令 父親中小企業處長
黎明柔除了有海軍上將、海軍司令祖父,她的父親黎昌意則當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黎明柔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黎玉璽2003年2月19日病逝,國防部核定給黎家撫卹金12年,受益人是她祖母、父親黎昌意,並由黎昌意代表領取。
2004年她父親黎昌意過世,改由祖母領受。2010年祖母也去世,國防部即停發撫卹金。她主張,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剩下的4年撫卹金應該由她依照繼承順位領受。
撫卹金領受權 與繼承權不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的撫卹金,是基於軍人對國家有特殊貢獻,國家給予的特別恩惠,不得讓與或繼承,領受權與繼承權不同,且領受人以核發當時所認定的遺族為限。
《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受撫卹金之遺族,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判決書指出,黎玉璽過世後,當時國防部核定由第一順位遺族,黎明柔祖母及父親黎昌意為領受人,不包括第二順位的黎明柔。因此黎明柔的父親、祖母相繼過世後,黎家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就消失,不是由第二順位的黎明繼承撫卹金的領受權,因此判黎明柔敗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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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12/01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