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高雄某醫院和醫事檢驗所被控運送檢體疏失致孕婦誤信產檢,生下患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女嬰,一審法官認醫院和檢驗所處置不當民事判賠361萬餘元,但高雄高分院逆轉判無責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檢驗醫院和檢驗所負責人在二審出庭時,否認檢驗和運送過程中存有疏失或錯誤,且當時抽血的護理師也聲稱,抽完血都有馬上置入核對過身分的採血管,沒有混淆可能。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時,孕婦雖主張在雄檢偵查時有將檢體送台大醫院檢驗,結果為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簡稱SMA)帶因者,但台大醫院採血檢驗方式和懷孕期間檢驗方式不同,不同的檢驗方式,本來就可能因精密程度技術差異有不同結論,所以不能據此推論醫院或檢驗所有混淆檢體過失。
再者,根據一審檢驗說明書記載,檢驗所採用的檢驗方式雖能準確診斷出95%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帶因者,但不能百分之百驗出孕婦為SMA帶因者或有基因突變;且孕婦先前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小兒科產檢時,也驗出和檢驗所相同結果。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院方和檢驗所既無混淆檢體行為,也無證據證明檢驗方式、運送方法不當等過失,所以夫妻要求負連帶責任並無理由,據此逆轉判決院方和檢驗所免賠。
女嬰父母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女嬰進步很多,現在已經上學了,會用屁股挪動,也練習自己吞嚥和咀嚼;家裡因台灣醫療制度幫助很多,但定期醫療支出仍是不小壓力,加上訴訟期間家人朋友的經費支援累積,「離正義已經越來越遠」,不確定有沒有能力上訴,小朋友的、大人的苦難,只能盡力而為。
二審判決指出,一對新婚夫妻民國105年10月15日在高雄某間醫院自費進行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篩檢,以及早發現胎兒患病可能。院方在採集孕婦血液樣本後送交檢測,報告顯示孕婦並非SMA帶因者,夫妻兩人放心生子,但女嬰106年出生後沒多久卻發病。
夫妻之後又前往別間醫院檢驗,發現兩人都是「缺失型(SMA帶因者)」,也就是會有1/4機率生出罹病小孩,因此認為檢驗醫院和檢驗所侵害優生保健法中實施人工流產權益,並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但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民事部分,夫妻向院方和檢驗所連帶求償新台幣800多萬元,一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孕婦在檢體送驗過程中,同時有另名孕婦檢體送驗,因此合理懷疑檢體被搞錯,且孕婦身為SMA帶因者也未被驗出來,因此需負過失責任,連帶看護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判賠361萬餘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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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1/18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