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中市許姓男子因種菜、養雞等意見歧異與張姓友人心生嫌隙,又不滿遭張男辱罵,持鐮刀砍殺張男致死。一、二審法院均依殺人罪判許男18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許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同在台中市東勢區大甲溪畔農地工作,因賣菜、養雞等事宜而有嫌隙;民國109年5月3日,許男不滿前一天遭張男辱罵,一大早就到農地等候張男。
張男抵達農地後即與許男發生口角衝突,許男憤而持鐮刀追砍張男,直到張男因流血過多坐在大石頭上休息才罷手;許男隨即將鐮刀藏放在附近草叢,騎車前往附近的便利商店請人報警,但張男因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許男辯稱:「我也不知道我怎麼殺他,那時候在吵架,我也不能說沒有砍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二審審理後認為,許男殺人事證明確,犯後矢口否認犯罪,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一審量處有期徒刑18年應予維持,駁回上訴,仍判刑18年。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的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許男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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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30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