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員警在1個月內分333次提領551萬,行事十分可疑。(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桃園一名警務佐接收來路不明的現金551萬餘元,分批存入銀行後,又在1個月內以ATM「提領333次」,儘管張員辯稱是先前向大哥借錢,覺得ATM存提款「很方便」才存進去,密集領錢則是因為賭博輸錢,法官仍認為其說法矛盾,身為警察還知法犯法,最後依特殊洗錢罪判刑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經檢方調查,張員自2017年1月間任職桃園市龍潭分局交通組警務佐時,他的每月薪資約7萬元,卻在2018年7月至8月將現金551萬餘元分批使用ATM存入銀行和郵局,另又再1個月內分別密集提領257次、76次,最後2個帳戶僅剩349元、599元,疑似接受來路不明且與薪資不合的金錢,又藉此規避洗錢防制法,遭檢方提起公訴。
張員對此辯稱,他先前向大哥和大嫂借了4百多萬元,期間一直將錢放在家裡,後來發現ATM的存提款功能十分方便,才將錢存進銀行和郵局,至於每天提領這麼多錢是因為賭博輸錢,否認有洗錢行為。張員的大哥和大嫂也證稱,由於張員協議分家,才在2014年間請妻子陸續匯款4百多萬元給張員,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金錢往來。
桃園地院近日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張員自稱自己欠錢,卻沒將借來的錢拿去還債,還在短短1個月內存入551萬元,金錢收入明顯超過其薪資,且張員也無法說明這551萬是「如何取得」的,舉止不合理。
法官考量,張員身為警察,應知悉防制洗錢犯罪是政府的重要政策,政府也不遺餘力打擊洗錢犯罪,但他卻知法犯法,接受「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不相當的551萬餘元,規避受益人審查和金融機構通報責任,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還否認犯行未見其悔意,裁定判決張員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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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5/12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