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陳姓偵查員被控包庇圖利聚眾賭博,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他涉經營麻將賭場獲利6.6萬元,指導應對臨檢並招攬同事、友人賭博,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泰元於民國96年1月間起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擔任偵查佐(105年3月17日起改調至新北市板橋分局偵查隊),為公務員。
高院指出,緣於男子高建勳(原審通緝中)自104年年初起,在新北市板橋區經營當舖及麻將賭場,為避免遭警查獲,透過陳泰元獲取海山分局針對轄區賭場的臨檢情資,並由陳泰元指導高男針對員警登門訪查時的應對。
新聞資料提及,陳泰元基於公務員包庇賭場及與高男共同經營賭場的犯意,從104年6月起,招攬友人及2名同事到賭場賭博,後來又媒介胞弟進入賭場任職;合計陳泰元藉由招攬賭客而獲的犯罪所為新台幣6萬6000元。
陳泰元另在海山分局於104年10月及11月共2次針對當鋪實施臨檢時,利用職務關係,指導高男如何應對訪查及規避後續臨檢。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陳泰元行為構成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判刑1年10月,陳男已繳回贓款11萬3100元,其中6萬6000元依法諭知沒收。
至於檢方指控,高男假「退將費」之名而行賄陳泰元部分,陳泰元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高院更一審指出,「退將費」的性質是以介紹賭客至當舖打麻將而依介紹人數、「將數」來計費,若無介紹賭客時,則無法取得任何「退將費」,因此高男給付「退將費」給陳泰元,並非行賄,而是共同經營賭場的報酬。這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此外,陳泰元於105年2月5日實施春安臨檢期間,受高男委託赴海山分局瞭解臨檢狀況後,向高男答覆「此只是警方於春節期間之例行性查訪而已」,此行為與「包庇」所指的積極包容庇護行為有別,此部分罪證不足,也不另為無罪諭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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