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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林益世4年10月 法院:藉權勢恐嚇得利非貪污


發佈時間:2021/06/09 12:49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09 12:49
前立委林益世遭判4年10月。(圖/中央社)
前立委林益世遭判4年10月。(圖/中央社)

前立委林益世涉貪收賄6300萬元案,二審重判12年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認定,不構成貪污,但假借立委權勢對人恐嚇得利,因速審法減刑,判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林益世否認犯行,但更一審合議庭依林益世供述、證人陳啟祥等人證述及轉爐石契約等證據資料,認定林益世行為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事證明確。

 

更一審表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公司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的行為,並非其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可謂非職務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案發時身為中央民意代表,為獲取地勇公司陳啟祥給付新台幣2300萬元及所謂「公關費」1000萬元,竟不惜以撤換人事為藉口,出言恫嚇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相關高層人員迫使就範,以使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1/3承購權目的,可見林益世為在短時間內獲取鉅額款項,無視於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的要求。

更一審指出,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的權勢對他人施加恐嚇,嚴重損及中鋼、中聯公司整體利益,且使中聯公司可能擔負遭永豐盛公司依法求償的風險,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
 

更一審審酌,林益世自民國88年起連續擔任4屆立法委員,已婚須扶養母親及6歲女兒,且本案於101年10月25日繫屬於一審,至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定讞,依速審法規定,予以減刑,因此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範圍僅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今天宣判。林益世因2年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去年4月間獲假釋出獄。(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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