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工程收取賄賂、回扣,共111罪,其中8罪定讞,已入獄。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李朝卿另9罪的上訴,各判刑12年定讞,其餘94罪發回更審。
李朝卿107年10月25日因8件貪污罪定讞而入監,8罪各判刑12年至14年不等,總計98年,法院之後裁定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
最高法院今天再將李朝卿另9件貪污罪的上訴駁回而定讞,9罪刑期合計108年,連同先前定讞的8罪,17罪的實際應執行刑將再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
李朝卿被控在縣長任內辦理縣府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時,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賂、回扣。他在民國101年11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102年被檢方起訴。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包括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共計111罪、犯罪所得總計1948萬元,判他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李朝卿不服上訴二審,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改判他22年、褫奪公權10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朝卿所涉8件回扣案的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107年間駁回上訴,其餘103案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去年3月作出更一審判決,認定李朝卿收取回扣共103罪,並以李朝卿不思加強建設,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戕害甚鉅,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褫奪公權9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朝卿在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等9項工程案中觸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更一審此部分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針對另94罪,在李朝卿實際分受回扣金額為何等部分,有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齟齬等違誤,將94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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