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飼主遭檢舉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卻繁殖販售小貓。(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陳姓飼主遭檢舉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卻繁殖販售小貓,基隆巿政府開罰新台幣10萬元、命令停止營業,沒入25隻貓。飼主興訟以沒收25隻貓受損求償19萬元。法院判飼主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陳姓飼主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擅自在基隆巿住處繁殖貓隻,並在某個寵物家族網站,刊登販售小貓每隻新台幣7000元。
判決指出,有民眾向基隆動物保護防疫所檢舉,動保所調查後,於108年4月底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對陳姓飼主開罰10萬元罰鍰,命令立即停止營業,並沒入25隻貓隻。陳姓飼主不服,向農委會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陳姓飼主主張,基隆巿政府以選擇性沒入方式,僅沒入22隻幼小貓(7天大至2月大)、3隻母貓,卻未將另46隻成貓老貓一併沒入,已完全扭曲動保法的立法精神,沒入行為不當;沒入行為造成他金錢損失,依25貓隻計算,求償19萬元。
法院開庭期間,飼主承認有賣貓,但沒有營利,他和妻子非常喜歡貓,養貓30幾年,因為夫妻罹癌,化療把錢都花光了,從105年才會開始販售小貓,一年約賣13隻小貓,總共賣了20幾隻,繁殖品種是金吉拉。
法院認定,飼主本身經濟拮据,卻仍飼養高達71隻貓隻,明顯已逾越玩賞、伴侶目的,而是在販賣營利。
法院指出,基隆巿政府有完整記載裁罰事實、裁罰事項(包括沒入25隻貓隻 )、法令依據及救濟方式,也依規定沒入之物為「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而將3隻哺乳母貓及22隻幼小貓沒入,並無違誤,日前判飼主敗訴,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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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7/20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