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男子上繳3年多的薪水給女友,卻慘遭對方劈腿被判。(TVBS資料示意圖)
真的是人財兩失!新北市1名李姓男子,2014年和黃姓女友口頭訂立婚約,並且每月乖乖上繳3萬元給對方,作為家用開銷和繳車貸。不料女方疑似紅杏出牆,讓男方怒嗆「妳外面根本找不到這麼笨的男人,把我當提款機…」李男因而提告要求黃女返還金錢。但法官認為李男無法提出訂婚事實和繳清車貸的紀錄,因此判決黃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癡情的李男和黃女在2014年11月口頭訂立婚約,當時2人共住在男方承租的套房內,且男方將每月3萬元的薪水全都交給女方,作為結婚基金、女方購買汽車費用、女方個人費用和2人的生活開銷。就這樣持續了3年,李男在2017年11月疑似發現女方外遇,雙方在2018年5月分手並解除婚約。
分手之後,李男認為這3年6個月的期間內,前後一共支付126萬元,要求女方得返還其中的40萬元,或者是將車子過戶到他名下。對此黃女則矢口否認和李男有口頭婚約,並稱說車貸是她自己繳清,至於車子已經轉賣他人。
全案進入新北地院審理後,李男拿出LINE對話紀錄,他提到「沒有想離開,是因為我薪水全部都給你,妳外面根本找不到這麼笨的男人,把我當提款機。」黃女則回「錢我拿去繳車車貸」、「我不是說,車繳完過你的名字嗎」等,藉此證明雙方曾約定要將車子過戶到李男名下。
法官認為,儘管認定2人交往3年多期間,男方將多數薪資交給女方作為日常生活開銷,但李男無法提出訂婚影像紀錄;且李父作證時,雖認定黃女是未來的媳婦,但和兒子並未討論過聘禮準備,也沒到黃家提親和參加兒子訂婚儀式。
種種跡象讓法官難以認定李男和黃女的確已經訂婚,認為男方上繳的薪水屬於贈與行為;另外車子貸款部分,並未提到是拿誰的錢去繳納,雙方也會訂立過戶契約,這些情況均無法證明2人是有婚約的狀態,因此認定李男並無理由主張婚約除而請求返還贈與物的要求,判決李男敗訴,黃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更新時間:2020/05/04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