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水電工黃元鴻刺殺老婦24刀致死強盜6萬7000元,一、二審都判無期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認為,犯罪所得已扣案應直接發還家屬而非沒收,日前撤銷改判黃男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黃元鴻從民國90年間起,任職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一家水電工程行,他多次前往酒店消費,而向銀行貸款新台幣30萬元,須分期償還。
106年11月11日,黃元鴻前往莊姓老婦家查看施工環境,欲安裝電源插座,翌日施作時,發現餐廳木櫃內有保險櫃,萌生強盜殺人犯意,趁返回水電行拿材料時,將水果刀藏在裝有插座的紙盒內,施工完成後,持水果刀刺殺莊婦24刀致死,再以砂輪機破壞保險櫃,取走現金6萬7000元。
莊婦女兒後來返家,發現莊婦倒臥在地,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黃男到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黃男素行良好,協助莊婦處理水電事宜多年,2人關係良好、互動佳,因一時衝動犯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但尚未達罪無可逭程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犯罪所得6萬7000元。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仍判處黃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宣告沒收犯罪所得6萬7000元。
黃元鴻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犯罪所得原物已扣案,應直接發還被害人家屬,一、二審判決卻宣告沒收,因此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處黃男無期徒刑確定,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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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7/05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