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問卷冤枉花萬元買化妝品 消基會接獲45件申訴

2020/10/14 15:17
(圖/中央社)

化妝品類申訴居高不下,消保處統計年約上百件。消基會今天表示,近5年約接獲對某業者45件申訴是利用街訪填問卷或提供免費體驗後,對消費者進行動輒新台幣數萬元推銷引發消費糾紛。

百貨公司周年慶如火如荼,各家打出各種促銷方案,化妝品正是消費大項之一。有些商家靠問卷方式來拉攏消費者,吸引顧客上門創造商機,也衍伸出一些消費糾紛。消基會今天就召開「熱心填問卷失金數萬元消基會呼籲退費辦法應修正補漏」記者會。

 


消基會秘書長吳榮達指出,行政院消保處官網「即時消費案件統計」顯示,民國108年10月到109年3月,妝品類申訴多達498件;台北市政府統計109年1月迄今已有522件美容、化妝品業者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顯示這類消費糾紛還在增加中。

他並說,分析消基會針對某一業者近5年受理45件申訴案件發現,多是街訪請消費者填問卷,或是提供免費服務、體驗後,帶消費者入店內進行推銷引發的消費糾紛;消基會處理的案件,有全額退費,也有雙方約定和解。

由於這類消費金額動輒數萬元,消基會副董事長陳智義提醒民眾,若配合做完問券,請離開別逗留;業者若稱提供免費體驗服務,也可以大大方方接受,但是做完就請離開,以免陷入人海戰術的推銷中不可自拔。
 


他並說,萬一簽下購買契約,請了解這是訪問買賣的典型,第2天千萬不要跑去店面說要解約,請用書面方式通知業者7天猶豫期還沒有超過,所以要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關於已拆封部份商品,事涉扣款金額異動。他說,要扣款的商品,必須是「拆封並且提領、且使用」,例如包膜拆了,就不是使用,就不能扣除,這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條有規定;同時應記載事項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要提供最小包裝讓消費者使用。

吳榮達並說,最近獲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9月24日已審議通過新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重點有四,首先產品、服務若還沒使用,退費只能扣除手續費,且此手續費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5%。

若已用產品、接受服務後解約,退款時則可扣除已使用的產品及服務,還有手續費,但手續費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10%。還有只有拆封使用過的產品不能計入退費金額中。以及以「約定的價格」當作退款的計算標準,例如原價1萬元,買賣時以特價6000元銷售,6000元就是約定價格。消基會呼籲衛福部儘速完成預告、公告作業,讓新制上路確保消費者權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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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0/14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