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大選投票日 具投票權勞工上班薪資如何算?

2019/12/30 11:01
示意圖/TVBS

明年1月11日是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勞動部27日說,投票日是勞基法所定放假日,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勞動部並列舉上班勞工薪資計算方式。

勞動部27日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在會中表示,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明年1月11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勞基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謝倩蒨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謝倩蒨也提到,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主要分成兩種類型,若是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另外,若投票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就要視工作時數依現行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謝倩蒨舉例,若是工作日,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若是休息日,則依勞工加班時數,前2小時給1又1/3,後4小時則給1又2/3工資。

此外,若勞工平常上班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中午12時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工作日,投票日的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工作,雇主就須視勞工工作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謝倩蒨表示,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若勞工權益有受損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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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2/30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