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起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件今早繼續在高等法院審訊,據報導,法官裁定被告唐英傑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等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根據案情,去年7月1日,港島有「反送中」運動遊行及示威,24歲嫌犯唐英傑當天騎著機車在灣仔街道衝向戒備的防暴警察,機車插上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
這起事件造成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當場被攔下並逮捕。
警方隨後起訴唐英傑3項罪名,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事發前,唐英傑報稱為餐飲服務人員。
案件6月23日在高院開審,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訊,法院曾傳召大學學者從歷史角度解釋「光復」和「革命」是否具有推翻政權的意義等。
商業電台上午報導,3名法官裁定被告3項罪名表證成立。
有分析認為,香港主要實行普通法(海洋法),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頗為重要,可能成為其他同類案件的判例,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泛民主派重要人物的官司。
據刑事審訊程序,只要控方能提出證據或證供,從表面看來是可靠、齊全或有理據,法官都會判「表面證供成立」,並繼續審訊案件;相反地若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就「毋須答辯」,將獲當庭釋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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