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因涉嫌行賄遭判2年6個月徒刑,李在鎔的辯護律師及檢方今天都決定不再上訴。檢方表示,已達成查明朴槿惠閨密干政案真相的目標,沒有上訴理由。
首爾高等法院18日宣判重審結果,認定李在鎔以86.8億韓元(約新台幣2.2億元)公司資金向前總統朴槿惠及崔順實(後改名為崔瑞元,譯音)行賄,判處2年6個月徒刑。
今天為此案提出上訴的最後期限,李在鎔的辯護律師上午宣布不再上訴,虛心接受這次判決結果。檢方經過討論後也於下午決定不上訴。
韓聯社報導,檢方表示,2年6個月徒刑與認定犯罪事實相比雖較為輕微,但並不足以構成作為上訴理由的違法事由,也無其他適當上訴理由,因此做出不上訴決定。
此外,檢方也表示,此案相關事件調查已結束,事實上已達成查明因民間人士而起的干政案真相目標。
在雙方都決定不上訴的狀況下,對李在鎔的判決將在今天午夜12時生效。扣除李在鎔先前遭羈押時間,剩約1年半刑期,李在鎔預期明年7月可出獄。
李在鎔2017年因涉嫌行賄遭起訴,一審判處5年徒刑,二審法院改判2年半徒刑、緩刑4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此案經過4年終於塵埃落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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