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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香港演藝界合約加「五毒」條文 涉獨將賠償資方損失


發佈時間:2020/06/23 15:27
最後更新時間:2020/06/23 15:27
香港演藝圈要求藝人簽「五毒」條款。(示意圖/TVBS)
香港演藝圈要求藝人簽「五毒」條款。(示意圖/TVBS)

中國推動港區國安法的同時,傳出為配合中國大陸官方基調,香港藝人及電影公司在與大陸合作拍片時要簽訂合約,若5年內出現黃、賭、毒、鼓吹港獨等行為,要承擔投資方損失。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幾個月前,為配合中國大陸官方,優酷、騰訊及愛奇藝等幾個主流平台與影視公司簽買賣版權合約時,合約內都增加一項條款,指明參加演出的香港或台灣藝人,須保證10年內不會因政治取向遭大陸封殺,如有違約,影片平台有權追討賠償。

 

近來連香港電影公司也受到類似壓力。報導說,有大陸投資方指港、台藝人若要參與合拍片,縱使合約由香港公司發出,都會要求加上「五毒」條文,即5年內不可有犯黃、賭、毒、鼓吹港獨和「台獨」等行為,若因此連累影片在大陸被禁止發行或上映,投資方有權追討損失。

報導引述香港一名導演表示,日前他與香港某大公司簽合約,合約就列明該部戲上映後5年內如果他犯了吸毒、嫖娼、賭博、分裂國家宣揚港獨或台獨行為,電影公司有任何損失,全部由他負責。

這名導演認為條款相當不合理,尤其5年實在太長,但為了生活,還是必須簽。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會長田啟文則指,暫時沒有收到任何會員就此投訴。田啟文說,他的公司最近都有與大陸公司合作,陸方的確曾口頭要求不應聘用有犯罪或「分裂國家行為」的主創人員,但尚未要求白紙黑字寫進合約。

寰宇公司老闆林小明指出,暫時未收到上述合約條文的要求,但如果合作有此要求,他也會同意,因為是對投資方的保障。

星皓電影公司老闆王海峰則表示,去年開始公司的合約已改動:「如果因為演職人員的個人問題,觸犯了法律或者違反了相關規定,而引致電影不能上映或遭受到其他損失,電影公司依法追究責任。」

但他也認為5年保證期過長:「上映後5年內都要承擔責任,就太不合理了。如果為了保障上映和上映後電視及網絡播出的權益,合約簽至上映後一年,原則上就足夠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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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五毒#藝人#演藝圈#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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