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針對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的準抗告案作出判決,宣告原台灣屏東地院的判決違憲,並將案件發回屏東地院重新審理。 憲法法庭強調,辯護人律師可以代替當事人提起準抗告,這是比照抗告規定的做法。
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排除拒絕評議的3名大法官,於去年12月19日逕行認定《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有關做成評議人數的規定違憲,讓停擺一年的憲法法庭「復活」,今(2)日該5名大法官再次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搭配同法419條「過橋條款」,應準用同法第346條上訴權人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