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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檢察官爆「摸魚慣犯」!公訴遲到3次 還責難性侵被害人
苗栗地檢署黃姓檢察官因值班期間頻繁請書記官代用印審核司法警察聲請搜索票、拘票共44件,公訴蒞庭3次遲誤,偵辦性侵案時未隔離被告友人與被害少女,並責難被害少女未報警。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黃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決議苗檢請求評鑑成立,並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究責。

與綠營大老吳乃仁共餐!檢察官涉違失 獲判罰俸2個月確定
台北地檢署徐姓檢察官與民進黨派系大老吳乃仁等人共餐,涉有違失,遭檢評會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決徐姓檢察官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2個月。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上班看色情網站42分鐘!檢察官害電腦中毒吞懲處 2週後爽退休
南投地檢署一名資深吳姓檢察官,去年在辦公室使用公務電腦瀏覽色情網站,導致電腦遭病毒攻擊。不過,吳檢經資訊人員勸告後,不到一週又再次瀏覽。南投地檢署認定其行為不檢送交評鑑,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其瀏覽時間不長,未達重大違法亂紀程度,將案件退回。最終,法務部檢審會決議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另據了解,該名吳姓檢察官即將於兩週後正式退休。

分析/柯文哲京華城案一審倒數!回顧「鏡檢」爭議 挨批偵查大公開
京華城案一審將於這個月26日宣判,日前鏡週刊資深記者上同一集團節目分析,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最低刑度」應是15年起跳,引發討論。回顧全案自偵查開始,鏡週刊每週連載檢方偵辦細節,被封「鏡檢」。其中,最知名就是2024年9月6日獨家「usb1500沈慶京」,還比三立記者提早半小時爆料出稿。如今,宣判前夕,鏡週刊記者對柯文哲、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市長室主任李文宗、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的判刑分析,也被解讀為提前預告宣判結果,再度掀起討論。

京華城案宣判前再出招!柯文哲聲請評鑑王俊力、林俊言、江貞諭3檢
京華城案、民眾黨政治獻金案,台北地院3月26日將宣判。但偵辦此案的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言在北檢的偵辦手段,已被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請求個案評鑑。檢評會決議,移請新北檢作職務監督處分。如今,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也認為,林俊言是濫權惡檢,今(3)日跟辯護律師團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向檢評會請求評鑑林俊言、時任主任檢察官江貞諭、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

控六大罪狀!鄭深元揭「檢羞辱陳佩琪」問:主臥大床有人睡過?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跟辯護律師團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今(3)日對偵辦京華城案的時任檢察官林俊言,以及上級長官、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時任主任檢察官江貞諭提出個案評鑑請求。鄭深元拿出三本厚厚的資料遞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並羅列騙票、洩密、不依法送傳票、騙新聞稿、不正訊問、偽造筆錄六大罪狀,其中還有檢察官,對陳佩琪問出「家裡主臥室大床有沒有人來睡過?」涉嫌羞辱,請求檢評會將王俊力3人移送職務法庭。

爆黃國昌被開5張搜索票 柯文哲嗆:再用政治手段一定焦土政策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今(3)日向檢評會遞狀請求評鑑京華城案承辦檢察官林俊言等人,剛好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也因「示範帶」案遭台北地檢署約談到案。對此,柯文哲嚴厲警告民進黨不要再用司法當政治工具,不會再讓你們有第二次,再一次一定焦土政策。柯文哲說,自己無故被羈押一年就算了,如果再用政治手段搞黃國昌,「我一定焦土政策」,重申司法不可以是政治工具,不可以是執政黨打壓反對黨的政治工具,前面講黃國昌一大堆,到現在有哪一件是可以辦的?

逼沈慶京認罪?檢評會認林俊言「行為不當」 移新北檢處分
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言因偵辦京華城案,被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辯護律師團質疑,利用沈慶京身心脆弱時刻不正訊問、讓偵查不公開變成檢方放話,對當事人媒體公審,單方面挨打的制度,2024年11月初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請個案評鑑。檢評會上週認定,四項指控均不成立,但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勤慎執行職務義務,決議移請新北地檢署作職務監督處分。

柯文哲控林俊言威脅「不婊柯就抽銀根」 怒問檢察長:授意?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今(3)日在辯護律師團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以及支持者陪同下前往法務部,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遞狀請求評鑑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江貞諭、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言。柯文哲說,林俊言趁沈慶京住院威脅「要婊柯文哲」,否則抽銀根、斷生路,「檢察官可以這樣幹嗎?這不是一個人幹的,是一群人幹的」,點名檢察長王俊力「針對這麼多檢察官的違法行為,你們完全不阻止,到底是監督不周?還是根本就是你們授意的?」柯文哲說,現在台灣的司法已經出現破口,人民面對的是整個司法正當性的危機。檢察官是國家司法的執行者,是公權力的展現,檢察官如果違法,他不是個人行為的正義,更是國家機關的問題,如果違法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集團性縱容,那人民將對整個司法失去信任。如果偵辦案件不是依賴證據,而是騙票搜索、壓人取供、不正訊問、偽造筆錄、威脅恐嚇證人、勾結媒體淪為政治打手,那司法的正當性已經完全動搖了。

南投檢察官涉性騷男警「摸大腿又傳訊」 賠336萬轉任檢事官
南投地檢署王姓檢察官多次傳送有性暗示訊息給1名男員警,並藉機撫摸男警身體、大腿內側隱私部位。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王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事官。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桃女檢吳亞芝涉洩密律師男友罰俸10月 法務部上訴求免職
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吳亞芝被控私下將多份刑案資料,傳給擔任「詐團軍師」的律師男友朱一品,經監察院彈劾、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判決罰俸10月,大約100萬元,引發立委、民間司改會批評。法務部認為,吳女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罰俸處分過輕,建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今(13)日提起上訴。檢評會調查,吳女非公務使用「書類系統」查詢資料,於2022年7月8日傳送某檢察官不起訴書給男友朱一品,酸同事「是不是將犯罪事實寫簡略一點」;同年10月5日查詢,傳送某起訴書犯罪事實給朱男,酸某律師事務所法務長「沒有律師資格」;又於2023年11月14日查詢,傳訊朱男告知某案起訴書已上傳,並張貼犯罪事實、證據清單與其討論。朱男於2023年12月5日傳送已解除委任當事人資料,請吳女幫忙查詢起訴書,吳女傳送電子檔給朱男。檢評會認為,吳女並非只是「行為不檢」,甚至涉犯洩密、個資法等刑責,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請職務法庭重懲。職務法庭去年12月26日判決罰俸10個月。

與吳乃仁吃豪奢宴!主揪檢察官徐名駒移送懲戒 其他人1原因沒事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等5名檢察官與民進黨新潮流大老吳乃仁、人力仲介陳啟莊,於去年底在北市中山區的高檔餐廳聚餐,涉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遭移送評鑑委員會調查。對此,檢評會昨(22)日公布調查結果,認為徐名駒事後才將餐費匯給陳,的確有接受招待之意,有損檢察官形象,決議將徐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4名檢察官因以為餐費為徐付款,主觀上沒有接受招待的意思,因此評鑑不成立。

母胎單男檢追求女書記官變跟騷 被判免職轉檢察事務官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魏偕峯3年前追求心儀的女書記官,卻造成女生困擾提告,魏男也遭檢評會個案評鑑,他表示,沒有戀愛經驗,和女同事相處時有時會遇到「被誤會」情況,願認錯、深刻反省。魏男最後仍遭移送懲戒,職務法庭今(16)日判魏男免職,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可上訴。魏男任職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因對一名女書記官存有好感,有意追求,自2023年6月起,以致贈物品、假借各種理由要求女書記官到他個人辦公室,後經對方拒絕,並請所屬主管代為向魏男轉達拒絕收受贈物之意。魏男竟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22日間,改以上班前反覆、持續到雲檢內差勤機器刷卡處前守候,或在地檢署內部跟蹤、尾隨,或一再以LINE傳訊等方式騷擾女書記官,使女方心生畏怖,不堪其擾,經女書記官向雲林地檢署申訴,經雲林地檢署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檢評會決議,魏男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更多新聞:雲林地院認定,魏男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職務法庭調查,魏男違失行為高達15項,除打3次電話騷擾,還有11次跟蹤,22天內傳了50則LINE訊息,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失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合議庭認為,魏男未謹言慎行及性別歧視等職務外違失行為,已嚴重危害原應致力維護的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造成社會對檢察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而損及人民對被付懲戒人足以擔任檢察官的信賴,其嚴重程度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經徵詢法務部意見、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之一切情狀,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更多新聞:

與吳乃仁餐敘5檢送評鑑 黃國昌質疑北檢檢察長「雙標」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等5人去年底與民進黨新潮流大佬吳乃仁宴飲而被行政調查。職務評定委員會認5人有違失,決議全數移付檢評會個案評鑑。結果出爐,民眾黨代理主席黃國昌6日在臉書表示,北檢檢察長王俊力擔任調查局長時,也和涉嫌行賄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的當事人餐敘,檢察官基本倫理更不能雙標,質疑王俊力這個檢察長還幹得下去?對此,台北地檢署並無回應。

高檔無菜單料理!吳乃仁與北檢檢察官宴飲 行政調查出爐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1月8日在臉書爆料,民進黨新潮流大老吳乃仁於去年12月底在北市中山區的高檔無菜單料理餐廳,包廂低消6萬,席間竟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等一票檢察官,北檢翌日旋即分案,指派主任檢察官黃育仁行政調查,經訪談、參酌通訊軟體、訂位紀錄、信用卡簽單、監視器等後,認5名檢察官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決定移送評鑑。調查指出,徐名駒、「柏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陳啟莊為舊識。陳啟莊於2024年12月初邀約徐名駒餐敘,表示由他作東,雙方擇定於同年12月26日晚間參與。12月2日,陳啟莊邀約吳乃仁出席餐敘,並於8日洽訂「My 灶」為聚餐地點,徐獲悉後,以「同事聚餐」名義,先於13日LINE通知李建論、凃永欽、陳鴻濤餐敘時、地。陳啟莊於19日得知友人另一餐敘地點,也就是位於中山北路二段的餐廳「Ad Astra」取消包廂訂位需賠違約金5萬元,遂臨時承接該餐廳8人包廂訂位,同日通知吳乃仁更改之事,徐名駒也在同日獲悉,所以徐當天另邀約林錦鴻加入餐敘,再於23日通知李等4人餐敘地點為「Ad Astra」。更多新聞:去年12月26日晚間6時30分,陳啟莊先抵達包廂,陳鴻濤、凃永欽、李建論、徐名駒、林錦鴻相繼到場,席間陳啟莊接電話外出,於43分帶吳乃仁及另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用餐。席間,服務人員送膳進出頻繁,屬於與公務無涉之私人聯誼餐敘,迄至9時39分許用餐完畢,吳乃仁及其友人先行離去,徐名駒等6人於40分再行離去。當日飲宴費用,含8人套餐,每人6000元及酒水、服務費,共58696 元,由陳啟莊於9時31分以信用卡刷卡支付。北檢認為,因吳乃仁、陳啟莊當時沒有案件在北檢,徐名駒5人也未曾辦理吳乃仁、陳啟莊所涉案件,餐敘言談內容未涉及個案請託或關說,然吳乃仁因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被判有罪確定,法院判決吳乃仁要賠償台糖公司1.1796億元,已經是形象具爭議的政治人物。徐名駒身為檢察官,明知陳啟莊邀約吳乃仁,卻仍主約此次與身分、職務顯不宜的宴飲活動,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情節重大。雖本案報導後,徐名駒將餐費匯還陳啟莊,但已無從卸責。至於檢察官李建論、陳鴻濤、凃永欽、林錦鴻雖事前不知吳乃仁赴宴,但對社交對象未詳查即貿然赴宴,席間見吳乃仁現身亦未採取拒卻或離開等適當措施,言行有失謹慎,難謂無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因此次宴飲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關注及議論,對檢察官形象有所影響,台北地檢署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第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5名檢察官個案評鑑,以昭公信。北檢也指出,希望檢評會審酌,李建論等4名檢察官是基於同事情誼及信任而才受邀吃飯,情節較徐名駒為輕等情形,依法評鑑。更多新聞:

特赴醫院訊問沈慶京「勸認罪」 律師團轟北檢兩面手法怒申訴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人因京華城容積率案遭起訴,起訴書一經公布,與《鏡週刊》每週報導的內容如出一徹。沈慶京辯護律師團質疑,偵查不公開變成檢方放話、對當事人媒體公審、單方面挨打的制度,應該要檢討,已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訴評鑑承辦檢察官林俊言。不過,檢評會主席稱,應該仍在幕僚作業階段,尚未看到該申訴案。沈慶京自8月30日凌晨,因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這4個月期間,沈因身體不適,曾三度戒護就醫。第三度戒護就醫是在10月1日,共治療14天,於10月15日中午返回台北看守所。在沈慶京第三次戒護治療期間,檢察官林俊言於10月11日下午4時許通知沈慶京的3位辯護人,宣稱要來台北醫院訊問,把律師團找來,之後在醫院找了一間會議室。當時會議室內有林俊言及其書記官、沈慶京及其3位辯護人胡原龍、越方如、徐履冰共6人。更多新聞:林俊言說要先聊聊,所以就「不錄音、不錄影」,接著以沈慶京是軍人子弟起頭,沈慶京也熱絡談及生平背景,暢聊他的鴻圖願景「立足台灣、放眼世界」等語。未料,林俊言冷不防脫口「你們中國人就是這樣想」,律師徐履冰也不客氣回稱,你是中華民國檢察官,應該護憲護法,怎麼會這樣說話呢?現場氣氛頓時凝結。接著林俊言勸沈慶京承認行賄,稱「柯文哲不是好人、朱亞虎已經認罪了、京華城土地已經被扣押」還拋出「抽銀根」等語。辯護律師團驚覺,《鏡週刊》報導柯文哲的USB,朱亞虎的210萬元政治獻金似乎都是真的。聊了1個多小時,都沒有錄音錄影,林俊言發現沈慶京不願意配合,晚間6時許才決定錄音錄影,但沈慶京行使緘默權,最後草草結束。當晚8時許,林俊言電話聯繫3名律師,稱10月14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要去視察監所。14日上午,林俊言帶著書記官前往台北醫院戒護病房與沈慶京談話,仍是要沈慶京承認行賄,臨走前留下一文件,裡面夾著《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有關減刑的規定。沈慶京返回看守所後,北檢於10月18日上午提訊沈慶京,表定10點開庭,辯護律師團9點就抵達想要律見,但被攔阻,直到9點50分始見到沈慶京。更多新聞:沈慶京跟律師團說,他9點就被提來,林俊言又跑下來(候審室)要他承認行賄,臨走前還告訴他「我現在跟你講的這些內容,不要告訴律師,律師都會告訴媒體,會對你不利。」直到沈慶京第一次的羈押期限將至,檢方聲請延押,台北地院訂10月23日下午3時開庭,律師團開庭前「限制閱卷」後,更證實《鏡週刊》報導的柯文哲USB證據清單、跟朱亞虎的210萬元政治獻金,不僅是真的,而且還準確無比。辯護律師團認為,檢方一邊對當事人要求不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卻將偵查內容故意洩漏特定媒體,拿來媒體公審,北檢再以偵查中個案,不予評論,大玩兩面手法,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第7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向檢評會申訴承辦檢察官。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