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恆春鎮日前發生一起因救生員過失導致女童溺斃的案件,泳池管理員陳姓男子一審遭判過失致死罪,其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10個月,不宣告緩刑。
屏東縣恆春鎮「鎮立游泳池」3年前有一名3歲女童溺斃。女童的母親在該處擔任游泳教練,事發當下教導學員游泳,不曾想愛女因而溺斃,認為鎮公所欠缺管理,救生員配置不足,才導致意外發生,怒討國賠608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女教練應負一半責任,因此裁定公所須賠償女童父母159萬4729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