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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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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賭神翻車!空手下注785萬運彩慘賠318萬 害彩券行也遭重罰
嘉義一名每月零用錢僅三、四千元的17歲江姓少年,2019年間竟在一家彩券行瘋狂下注運動彩券,短短3天投注金額就高達785萬餘元。雖然期間曾中獎,但最終仍積欠彩券行318萬餘元。事後運動部認定該彩券行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運彩,依規定重罰1252萬餘元。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全案官司一路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認定原罰則違反比例原則,自為改判彩券行僅須繳納515萬餘元,全案定讞。

TVBS社會檔案/搶劫事務所被認出 歹徒9刀狠刺「準新郎律師」滅口
1996年1月9日,一樁震驚社會的強盜殺人案在台北市發生。年僅32歲的律師周德勝,在與女友步入禮堂的前一天,遭歹徒入室強盜並殘忍殺害。其中一名兇嫌「瘋狗」蕭仁俊,不僅在獄中幡然悔悟,甚至成了能蓄髮捐贈給癌童的「模範死囚」,引發社會廣泛討論。然而,即便兩名兇嫌蕭仁俊、廖家麟都已在2010年死刑定讞,卻因死刑門檻拉高等因素至今未伏法。對受害者家屬而言,兇手在獄中的「行善」舉動,能否真的彌補奪走一條寶貴生命的罪行?這場長達29年的司法糾葛,成了檢驗社會正義與人道關懷的複雜難題。

民進黨夜闖議會!柯建銘喊「島嶼再天光」:關鍵時刻台灣人別缺席
16日立院內政委員會排審《選罷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直接「封門」,並僅耗時3分鐘就宣布散會,力拚今(20)日三讀爭議三大案。對此,民進黨在昨(19)日晚間強行破窗,闖入立院並搶占主席台,柯建銘表示「島嶼再天光」,呼籲「台灣人民不要在歷史關鍵時刻缺席!」共同守護台灣民主。

快訊/死刑判定「合憲」!廢死盟發聲了 批大法官:二流標準
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針對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釋憲案進行宣判,認定死刑不違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及要件。稍早廢死聯盟招開記者會批大法官是:二流標準。

觀點/釋憲暫時處分有「空窗期」 朝野進入大亂鬥局面!
作者:黃清龍(信民兩岸研究協會理事長、獨立媒體人)

覆議案遭國會否決 總統府:審慎評估是否聲請釋憲
立法院會今(21日)表決國會改革修法覆議案,最後以62票比51票否決,立法院長韓國瑜宣示維持原議決。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對於覆議案結果,行政院及立法院民進黨團皆表示將提出釋憲聲請,總統府予以尊重;她進一步表示,總統也會在收到咨文後,審慎評估是否聲請釋憲。政院發言人陳世凱則表示,行政院對此感到沉痛與遺憾,未來會在法律生效後採取憲政救濟手段,聲請釋憲。

「公然侮辱罪」無違憲 大法官:限縮適用範圍
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曾因公然侮辱罪被判刑,認為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如今憲法法庭宣判結果出爐,認為沒違憲!但大法官認為,並非所有案例,都該用公然侮辱判刑,將限縮這條罪的適用範圍,未來罵人髒話也不一定有罪。

罵人「很馬英九」也被告!法界盼公然侮辱除罪 避免資源分散
檢察官辦案有三大流程:閱讀案件資料,調查及開偵查庭訊問,最後撰寫起訴或不起訴書。柯博齡解釋,案子多半由警方移送而來,已初步調查,資料有薄有厚,「有些案子很簡單,不到一個鐘頭就能看完,有些看一整天都看不完。閱卷時我們會同步構思偵查計畫,這一件怎麼進行?還缺什麼證據?哪方面要補強?要不斷地想下一個步驟、怎麼蒐證。」有時需調閱通聯紀錄,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還有,「如果後續資料送來,跟我當初的判斷不太一樣,我就要想是不是哪裡弄錯了?或有哪裡還需要確認?所以案件是浮動的,有些會照著你的想法走,有些不見得。」接下來是開庭。所謂偵查不公開,檢察官的庭稱偵查庭,全程保密。如此反覆調查,最後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罪,就會起訴,將案子送到法院。此時,法官才會出現,法官同樣再閱卷、開庭,法官開庭時,檢察官在一邊,被告及律師在另一邊,雙方攻防,法官中立,依證據來審判被告是否真的有罪、或為冤枉。這時,除了家事案件、性犯罪或涉營業機密,一般皆為公開審判,任何路人都可進去旁聽。值勤過夜 憑熱忱常態加班柯博齡解釋偵查庭:「就是跟對方(嫌疑人)鬥智的過程。」閱卷跟開庭,哪個比較燒腦?「開庭,因為你是直接面對對方,他告訴你哪些事情,你腦子要不斷同時運轉,怎麼突破案情?怎麼戳破他的謊言?開完庭,如果可以結案就結案。」但,多半不會這麼順利,通常證據還是不夠,「就繼續做,再回到蒐證,就這樣一直循環。」最後是寫起訴或不起訴書,「看難易度,簡單的話10幾20分鐘寫完,難的話要一個禮拜,甚至一整個月都在寫這一件。」

TDR是否為有價證券爆爭議 法學界憂侵害人權呼籲修法
臺灣存託憑證(TDR)在「證券交易法」上定位未明,TDR是否算是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至今仍然存在爭議,一直無法釐清,台灣法學基金會指出,TDR爭議存在多年,若一直無法修法改正,將持續衍生嚴重侵害人權的問題。

太陽花學運占行政院案 最高法院列2大爭點
最高法院今天針對「攻占行政院」上訴開庭進行準備程序,列出煽惑他人犯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要件為何等2大爭點,將請專家學者到庭提供意見。

為改革司法制度 蔡總統: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
總統蔡英文今天出席大法官國際學術研討會致詞表示,為了改革台灣司法制度,司法院引進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關「憲法訴願」的制度,讓民眾得以對法院判決的合憲性提出異議。

大法官宣布:民法未允許同婚違憲 2年內修法
備受矚目的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將在今天下午4時,公布合憲或違憲解釋文。歷經資深同運人士祁家威歷經41年奔走,成功與台北市政府針對同性婚姻保障議題聲請大法官解釋後,大法官今(24日)作出解釋。

司改將創第四審 郭瑤琪貪汙入獄案有機會翻盤
【鏡傳媒報導】司改國是會議今決議將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將來三審定讞後,將可直接在大法官會議中爭取翻盤,至於是否溯及既往、總統蔡英文所指「不公平的司法審判」而入獄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汙案是否適用?將由司法院訂配套方案後再決定,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則擔憂,大法官多是政治任命,此制度很可能造成選擇性辦案的質疑,將來進入裁判憲法審查的案件,很可能都是政治性案件,應該要向人民說清楚。

〈快訊〉扁保外就醫案!高院駁回 「應打行政訴訟」
<html> <head></head> <body> <img border="0" height="480" src="img/FILE_DB/newsphoto/shihwei8@tvbs.com.tw/201412/20141212170917997.jpg" width="640px" /> <br /> <br />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針對保外就醫遭到駁回案件,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剛剛高院裁定駁回。高院法官認為,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業務屬於矯正機關,建議陳前總統應該直接打行政訴訟。本案還可以再抗告。 <br /> <br /> 高等法院新聞稿全文如下: <br /> <br /> 本院有關受刑人陳水扁先生因不服法務部民國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駁回停止執行暨保外就醫之決定聲明異議案件,於今(12)日公告裁定主文,說明如下: <br /> <br /> 壹、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br /> 貳、原行政處分及異議意旨略以: <br /> 法務部民國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水扁(下稱聲明異議人)固罹有神經內科及精神科疾患,惟經綜合評估健康狀況尚非在監內無法為適當治療之程度,且臺中監獄提供之醫療服務及生活照顧更優於居家療養,因認不符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規定,駁回其保外醫治之聲請。聲明異議人則以臺中榮民總醫院已開具診斷證明書,認其需全日由看護協助照顧日常生活,應離開目前監禁環境較能有效改善目前病情。另依高雄長庚醫院之神經學與精神鑑定報告,亦顯示聲明異議人若非予保外醫治,無從為適當醫療。法務部上開函文並未依前述醫療專業判斷駁回聲請,難令甘服。是聲明異議人依法務部指示,逕向本院就前揭法務部駁回之行政處分聲明異議,請求裁准保外就醫等語。 <br /> <br /> 參、本院駁回聲明異議之理由略以: <br /> <br />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該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 <br /> <br /> 二、按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應係屬於刑罰如何執行之「監獄行刑」範疇,而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刑之執行」性質。此外,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9條第4款明定,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係屬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又主管機關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7項規定訂定之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4條、第5條,復規範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益可見保外醫治之審查、准否,應屬法務部之執掌。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保外醫治之審核及許可與否決定,係屬法務部之行政處分,與假釋與否之決定相同,俱為「監獄行刑」之範疇,與檢察官核發執行命令開始實現刑罰之「刑之執行」不同。 <br /> <br /> 三、關於「刑之執行」之爭議及救濟,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無疑義。而關於「監獄行刑」之爭議及救濟,在我國雖法無明文,然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業已揭示:「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顯然關於此類由行政機關所作成,對於刑罰如何執行之具體作為,在相關法律修正之前,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而法務部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文意旨,亦提及聲請停止執行暨保外醫治之事項屬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處遇措施,與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監禁、戒護遇措施、假釋駁回、撤銷假釋等處分,屬刑事執行之一環,而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等語。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不服法務部關於駁回保外醫治之行政處分,即與不服假釋駁回、撤銷假釋等處分性質相同,依前開釋字第691號解釋,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 <br /> <br /> 四、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對法務部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聲明異議,有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參。而法務部之前述函件係就聲明異議人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申請保外醫治,為不應准許之決定。顯然該否准決定之作成機關為法務部,並非指揮聲明異議人刑罰執行之檢察官,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已不相符。又該決定之性質,亦屬「監獄行刑」範圍如前述,亦非檢察官「刑之執行」性質,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倘不服法務部駁回保外醫治之決定,依法自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本院無從就法務部前開行政處分為撤銷與否之裁定。聲明異議人逕向本院就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而係法務部之行政處分聲明異議,顯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 <br /> <br /> 五、至法務部前開函文,雖認依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意旨,聲明異議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云云。惟查: <br /> <br /> (一)法務部前開函文確屬係行政處分,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檢察官執行指揮,自難以聲明異議方式救濟之。 <br /> <br /> (二)再釋字第653號係肯認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應有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但並未逕行規範應以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br /> <br /> (三)至釋字第681號解釋係認同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於「人民有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之見解,而對於該次決議為合憲性解釋。惟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亦稱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易言之,聲明異議之標的仍係檢察官就該假釋撤銷後殘餘徒刑之執行指揮,並非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甚明。至於假釋之准否、撤銷等行政處分應循何途徑救濟,該號解釋並未明示。嗣司法院既以釋字第691號解釋明確表達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依行政爭訟途徑為上開行政處分救濟,自不得再以釋字第681號解釋為由,遽論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處分因屬廣義司法行政處分,而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br /> <br />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法務部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件,應係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處遇措施,屬行政機關之司法行政處分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目前仍應循行政爭訟途逕為救濟,法務部於前開函文內建議聲明異議人參酌司法院第653號、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br /> <br /> 六、本案得抗告。 <br /> <br /> </body> </html>